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阳春市春城街道红旗路青石桥市场门口,见到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QZP****)没有锁防盗锁、车头锁,于是将该车盗走,并推至河西街道迎宾大道二桥头侧路边藏匿。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的价值为5274.5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摩托车扣押并发还给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9月10日
附:1、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案卷共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