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公刑诉〔2017〕29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元市利州区,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7年5月18日被本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先后实施三次盗窃,其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1531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6年9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城**桥**路**段**号旁巷子内,采取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型号为1Y***-**橘红色蓝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050元。黄某某将窃得的摩托车推至距离原摩托车停放处500米远地方,进行接线,由于接线不成功,便将窃得摩托车丢弃在巷子内逃离现场。涉案车辆后被失主自己找回。
(二)2017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坝**路**号**小院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辆型号为QD1***-**米白色启达牌没取走摩托车钥匙的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58元。黄某某将窃得的车骑到南河污水处理厂旁边的一个巷子内停放。破案后查获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三)2015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坝**园**号居民楼下门口,由黄某某望风,樊某某(在逃)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大力神牌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05元。窃得的电瓶车被樊某某卖掉,所得赃款被二人分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冯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价格认证;5.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绍连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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