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4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公寓**房)。2011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路祠堂旁的一间瓦房内,使用螺丝刀撬开屋内木桌的抽屉锁,盗得被害人韩某某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900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公寓**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螺丝刀等物证;
2. 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 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生物成分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7. 抓获视频、讯问视频、辨认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缴获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7.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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