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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号)。202082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大街**巷**号**楼,利用竹竿盗得房内被害人王某某的黑色单肩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830元),随后将其中的人民币5100元存入其名下的广州农商银行卡。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号**房被民警抓获,并退还赃款人民币2500元给被害人王某某。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王某某退赔人民币6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佘淡玉

2020111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71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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