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90********,壮族,出生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街**小学对开篮球场附近伺机作案,乘被害人张某某、曾某某打球不备之机,将两名被害人放在篮球场边石凳上的蓝色背包盗走,内有1部IPHONE7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83元)、1部华为牌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5元)和1副华为蓝牙无线耳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94元),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去至广州市白云区**巷篮球场附近伺机作案,乘被害人李某某打球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球场边凳子上的1部OPPO牌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6元)盗走,后携赃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村一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背包、身份证等物证。
2、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等3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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