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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上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为筹集毒资,多次在上林县各个乡镇盗窃电动车,抽取电瓶予以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三里镇朝阳街,将被害人石某甲在培英幼儿园门前的一辆紫色澳士王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80元;

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三里镇卫生院,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90元;

3、2018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和外号叫“阿八”的男子(另案处理)来到大丰镇水街大门前,由“阿八”望风,黄某某负责偷,二人将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杰工”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170元;

4、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明亮镇,将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明亮市场移动公司门前的一辆黄色电动车盗走;

5、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丰镇龙湖新城“湘里人家”餐馆楼下,先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蓝黑色、绿佳牌电动车、被害人蒙某某的一辆黄色、星月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144元、400元;

6、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丰镇柳中路“小熊幼儿园”门前,盗走被害人石某乙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7、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三里镇南街,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启迪幼儿园门前的一辆轻雅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24元。

8、2019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上林县县城环城路往茶场方向的公管处,从小区内2栋楼下盗走被害人苏某某的一辆黄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0元;

9、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白圩镇,将被害人韦某甲停放在拜堂街拜堂超市门前的一辆绿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90元;

10、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丰镇东方国际小区,先后从小区的9栋2单元及25栋楼下,分别盗走被害人韦某乙的一辆蓝色绿源牌电动车、被害人覃某某的一辆小迅鹰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840元、775元;

11、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丰镇寨柳花园16号公馆,盗走被害人韦某丙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

12、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来到大丰镇“八桂茗城”小区,将被害人石某丙停放在小区D栋楼下的一辆黄黑相间电动车盗走。

2019年7月30日,上林县公安局民警在大丰镇进城大道武装部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韦某丙、韦某乙、覃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伍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颖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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