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岑城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经过岑溪市南北大道延长线桥头附近,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女装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于是将该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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