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平南县大安镇街上游玩时捡到被害人冯爱梅遗失的农村信用社存折(存折号是9377011610080073),之后黄某某拿存折到位于大安镇容武路的农村信用社将存折内的4700元钱领取并占为己有。
经崇左市复退军人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某某进行鉴定,结论是黄某某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8.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他人钱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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