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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71997********,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林煊欢形美发店**,户籍所在地广西灌阳县**镇**村**屯**号,暂住叠彩区**公园**宿舍。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从桂林市秀峰区中心广场**出来,在酒吧旁看见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车牌号:桂C****0,车主:张某某,价值人民币2115元)未拔钥匙,便将该车钥匙拿走,回到其工作的美发店睡觉。同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来到**处,使用钥匙上的报警器找到被停在**附近的电动车,将该车盗走。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公园门口小卖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盗窃的上述电动车被缴获,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购买电动车凭证复印件、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谢其格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文移送;

3.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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