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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雁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灵川县**乡**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4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5日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3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其身患****(慢性肾脏病五期),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搭乘朋友王某某的电动车到桂林市七星区航天工业学院南校区和北校区之间的三岔路口。下车后黄某某独自在申通快递门前扒窃被害人丁某某(PHAMVANHOA,越南籍)一部苹果8PLUS手机。经侦查黄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日12时40分许,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民警在桂林市七星区建干北路组织追捕抓获黄某某,并在其身旁的草丛中查获一部苹果8PLUS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手机退还给丁某某。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面材料;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7.作案现场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采用扒窃的手段将被害人的手机盗走,涉案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晖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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