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7年4月24日、2017年11月10日、2018年10月19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宜州区人民法院、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1个月、7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现关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某卫生院附近,发现在卫生院门口宣传栏旁边停放有一辆红色华某某王牌电动三轮车(系拔贡镇坡降村村民覃某某停放),黄某甲趁夜深无人看管之机,上前在车辆坐垫下翻找到车钥匙。2019年12月30日1时许,黄某甲使用钥匙打开车辆电门锁将车辆盗走。2020年6月22日15时许,民警在金城江区南桥红绿灯附近将黄某甲抓获。
经鉴定:覃某某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价壹仟柒佰元整(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国义
检察官助理:韦 蓁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关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光盘、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共肆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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