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5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玉林市玉州区**医院**楼儿科**号病床,盗走陈某某的一部玫瑰金VivoY85手机。该手机已缴获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56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物值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荣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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