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荔浦市**镇**村**屯**号。2012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9月2日因盗窃罪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来到**镇“***”超市楼梯处,将被害人莫某某放在棉衣右边口袋里的OPPO R11 Plus黑色手机偷走,后把手机以人民币300元(以下币种相同)的价格抵押给丁某某,并且购买毒品吸食。经荔浦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500元。
2020年1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荔浦市**镇**路“****”旁边巷子,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外衣口袋的直板OPPOA9手机偷走,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荔浦市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手机价值1124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扒窃2次,涉案金额共计1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OPPO R11 Plus手机、直板OPPOA9手机等物证;2.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3. 证人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某、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6.荔浦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锟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荔浦市看守所
2.侦查卷案卷壹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
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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