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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宾阳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9时,被告人黄某甲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家禽批发市场**号李某甲、黄某乙经营的铺面购买110只价钱人民币4939元的活阉鸡,被告人黄某甲支付了现金人民币939元,余下的4000元其称通过微信支付,后被告人黄某甲趁李某甲、黄某乙招呼其他客户的时候,用三轮摩托车将未付完钱的上述阉鸡拉走。事发后,公安民警缴获其中72只阉鸡并发还给李某甲。经鉴定,上述72只活体阉鸡案发时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并与李某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缴获的阉鸡72只;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周某某、卢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有盗窃犯罪前科、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到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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