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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20年3月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电动车来到钦州市**市场买菜。当黄某某买完菜准备离开时,发现谭某某停放在水果摊附近的电动车前兜里有一台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57元),就趁周围没有人注意之机,将这台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案发后,民警追回该手机,发还失主谭某某。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谭某某陈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春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17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量刑建议书》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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