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先后在靖西市实施犯罪活动:
1.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环球大酒店对面停车场内,通过用右手将电动车坐垫强行抬起,再用左手伸进电动车坐垫下将吕某某电动车坐垫下的一个双肩包包内有400多元现金盗走。
2.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龙潭假日酒店对面停车场内,通过用右手将电动车座垫强行抬起,再用左手伸进电动车座垫下将黄某乙电动车座垫下的一个双肩包盗走,盗走的包内有1300多元现金,将包内法人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丢弃到附近垃圾桶内。
3.2020年0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靖西市新靖镇龙潭路龙潭假日酒店对面停车场内,通过用右手将摩托车座垫强行抬起,再用左手伸进摩托车坐垫下将零某某摩托车坐垫下的一个挂包盗走,盗走挂包内有3000多元现金,将包内的银行卡及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丢弃在附近的垃圾桶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零某某、吕某某、黄某乙等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胤祺
检察官助理:黄凤菊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银行收据一张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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