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建德市**有限公司务工,户籍地贵州省兴仁县**号,现住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建德市乾潭镇**号,窃得陈某某放在门口的翻斗车一辆。因回收站老板未收购该辆翻斗车,遂被被告人黄某某弃至路边;
2.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建德市乾潭镇乾潭**号**汽车修理厂,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三辆车子的车门,窃得一元硬币共计21元;
3.2020年8月1日左右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建德市乾潭镇**单元楼道内,窃得杨某某停在此处的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元;
4.2020年8月4日左右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黄某某到建德市乾潭镇**号,窃得郁某某放在门口的兰花盆景一盆,价值人民币5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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