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农场**队**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9日被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骑车到徐闻县曲界镇海鸥农场广垦雄鸥茶业公司旁边的小院门口处。通过翻墙进入小院,并撬开防盗网进入茶店实施盗窃,在抽屉内盗走现金3800元和花生油、茶叶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盗窃的花生油、茶叶价格为8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犯罪信息表、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比中证明、鉴定结论、价格认定书等;6.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