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261984********,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街道**村委会**村***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德庆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无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至6月期间,在德庆县德城街道区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盗窃情况如下:1.2020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德庆县德城街道胜利东路解困楼一楼梯底处将事主孔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为1715元。2.2020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德庆县德城街道朝晖路光头佬饺子王所在的福恩楼C梯走道处将事主何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南鹰牌电动车盗走,由于资料不全等原因,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3.2020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德庆县德城街道城东居委会时代花园西边的摩托车停车位上将事主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女装雅迪牌电动车,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1537元。4.2020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德庆县德城街道通津路名人豪苑第一幢楼下的楼梯底将事主冼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24寸新三木自行车盗走。经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为3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前科材料;(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5)价格鉴定结论书;(6)抓获经过、亲笔供词、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盗窃犯罪前科,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在公安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冠华
检察官助理:黄 亮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德庆县看守所。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4份、换押证;
3.案卷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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