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02年9月2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6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驾驶车牌为浙C6PD**的长城牌皮卡车来到怀化市鹤城区张吉怀高铁丁家隧道工地,两人一起将被害人马某某放于该工地上价值人民币2810元的10块钢模板盗走,后赃物被销到怀化市鹤城区湖天桥小学附近的废品店。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现场指认、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文卿
检察官助理:彭华润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