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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96年8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在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大道**酒店**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次日被告人黄某某私自使用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将被害人支付宝内的钱款转走共计人民币3388元。当天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案,公安机关于当天在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广场路边将嫌疑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388元,被害人自愿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使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林佳铭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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