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因吸毒于2018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3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黄某某与蒋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金牛区罗家村2组25号,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姚某某(男,40岁)放置于厂房内的风机轴若干。
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蒋某某、胡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青杠村2组23号,趁无人看守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男,49岁)放置于仓库内的托辊690件。经鉴定,被盗托辊价值人民币19,517元。
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蒋某某、胡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侯家桥村2组123号1栋院内,盗走被害人罗某某(男,49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电瓶车和一辆白色电瓶车,后将白色电瓶车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两年内三次实施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威
检察官助理:刘栓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扣押在案的2把钳子、1把斧头、1把锤子、1把剪子、3个铁钎、1把扳手、1把螺丝刀、1把电钻、2把断线钳,应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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