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至6日间,被告人黄某甲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采用溜门、爬窗等方式,多次入户盗窃,窃得现金、冬枣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 4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2日至6日间,被告人黄某甲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采用溜门的方式,先后5次侵入被害人黄某乙(系被告人黄某甲小叔)家,窃得三楼卧室内现金人民币合计12 000元。
2.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甲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采用爬窗的方式,侵入被害人黄某丙(系被告人黄某甲堂叔)家,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黄某甲从被害人黄某丙家阳台侵入隔壁**号被害人周某某(系被告人黄某甲堂婶)家,窃得一楼拎包内现金人民币400元。
3.同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至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采用溜门的方式,侵入被害人包某某(系被告人黄某甲堂婶)家,窃得冬枣1盒。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9月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已退赔人民币12 420元,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9日
检察员:朱青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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