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拾和村委东宫村**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害人冯某某之子余某某借用黑色东龙牌二轮电动摩托车时趁机取走了该车的备用钥匙,次日16时许,黄某某利用冯某某驾驶该车到汕尾市区红草镇埔边市场买菜的机会,事先潜伏在附近,待冯某某将车停放在埔边市场公厕对面离开后,利用前日窃取的备用钥匙将该车开至红草镇红草一中教师宿舍楼下暂时停放(现已追回),准备日后再开走。同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盗取的二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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