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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0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甲、董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乙(15周岁,另处理)至本市栖霞区天旺路3号金桂园小区1幢负一层停车区,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本田牌越野摩托车一辆和价值人民币5333元的亚翔牌越野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将亚翔牌越野摩托车藏匿至该小区9幢楼下。

次日9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发现车辆被盗后在小区9幢楼下找回亚翔牌越野摩托车,并将被盗之事反映至小区保安处。

201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乙又至金桂园小区。二人在1幢三单元门口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无牌组装摩托车。后黄某某将该摩托车推离小区时被保安发现,黄某某遂弃车逃离。

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后追回被盗本田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袁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与他人共同实行第一笔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第二笔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笔犯罪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02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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