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泗阳县众兴镇大运河浴室大厅换鞋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沙发左手扶手上面的一部黑色华为P2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凤
检察官助理:陈彪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988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