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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汉族,小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城区开发的小区,非法进入他人正在装修的房屋,盗窃家装用的电缆线,作案39起,犯罪数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8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健力名都小区**幢**室,翻窗入室,盗取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5盘(3盘BV铜芯2.5mm2、2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539元。

2.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丽都国际小区**幢**室,盗取被害人毛某某放在房内的远东牌电线6盘 (6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750元。

3.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都梁名郡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沈某甲放在室内的奇鹰牌电线6盘 (6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62元。

4.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都梁名郡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周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8盘 (8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656元。

5.2019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朝阳名府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杜某某放在室内的白鸽牌电线1盘(1盘BV铜芯1.5mm2)及1.5mm2散电线5斤。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00元。

6.2019年8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樊某某放在房内的奇鹰牌电线7盘(2盘BV铜芯4.0mm2、5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755元。

7.2019年8月6日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大桐学府小区**幢**单元**室,翻窗入室,盗取被害人龚某某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1盘(11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902元。

8.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丽都国际小区**幢**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房内的远东牌电线6盘(2盘BV铜芯4.0mm2、4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910元。

9.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单元**室,破解门锁入室,盗取被害人叶某某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5盘(3盘BV铜芯2.5mm2、2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539元。

10.2019年8月23日至26日期间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张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1盘(2盘BV铜芯4.0mm2、9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148元。

11.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姬某某放在房内的远东牌电线7盘(2盘BV铜芯4.0mm2、2盘BV铜芯2.5mm2、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906元。

12.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朝阳名府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冯某某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8盘(2盘BV铜芯4.0mm2、6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874元。

13.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室,盗取被害人宋某某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1盘(2盘BV铜芯4.0mm2、9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148元。

14.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丽都国际小区**幢**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孙某甲放在房内的正泰牌电线4盘(4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92元。

15.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大桐学府小区**栋**室,翻窗入室,盗取被害人孙某乙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6盘(6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92元。

16.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万盛悦府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姜某某放在室内的绿灯行牌电线5盘(5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375元。

17.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星雨华府小区**幢**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郑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6盘(3盘BV铜芯2.5mm2、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621元。

18.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天鹅湖小区**栋**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罗某某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5盘BV铜芯(2盘BV铜芯2.5mm2、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86元。

19.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天鹅湖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周某乙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5盘BV铜芯(3盘BV铜芯2.5mm2、2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529元。

20.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万盛悦府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任某某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5盘(3盘BV铜芯2.5mm2、2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539元。

2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赵某某放在室内的毅联牌电线7盘(7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525元。

22.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金澜湾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王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5盘(5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10元。

23.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何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1盘(2盘BV铜芯4.0mm2、4盘BV铜芯2.5mm2、5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320元。

24.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丽都国际小区**幢**室,翻墙入室,盗取被害人刘某甲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5盘(2盘BV铜芯4.0mm2、3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763元。

25.2019年11月9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郑某乙放在房内的远东牌电线6盘(6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92元。

2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都梁名郡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投门,盗取被害人付某某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2盘(2盘BV铜芯4.0mm2、10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230元。

27.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林场小区**幢**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沈某乙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0盘(2盘BV铜芯4.0mm2、8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410元。

28.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太湖人家小区**幢**室,溜门入室,盗取被害人朱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5盘(5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625元。

29.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单元**室,溜门入室,盗取被害人李某甲放在房内的正泰牌电线6盘6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80元。

30.2019年12月15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祁某某放在房内的电线远东牌11盘(2盘BV铜芯4.0mm2、9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148元。

31.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开门,分别盗取被害人李某乙(房主)、伍某某(装修工人)放在室内的新辽海牌电线3盘(3盘BV铜芯1.5mm2)、扬帆牌电线3盘(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450元。

32.2020年1月14日左右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东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张某乙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5盘(2盘BV铜芯2.5mm2,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86元。

33.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单元**时,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刘某乙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11盘(2盘BV铜芯4.0mm2、4盘BV铜芯2.5mm2、4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238元。

34.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朱某乙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10盘(1盘BV铜芯4.0mm2、4盘BV铜芯2.5mm2、5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089元。

35.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天鹅湖小区**幢**单元**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徐某甲放在室内的远东电线8盘(2盘BV铜芯4.0mm2、6盘BV铜芯2.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160元.

36.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塞纳名郡小区**幢**室,撬门入室,盗取被害人徐某乙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8盘(2盘BV铜芯4.0mm2、3盘BV铜芯2.5mm2、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031元。

37.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金山花园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刘某丙放在室内的奇鹰牌电线3盘(1盘BV铜芯2.5mm2、2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71元。

38.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山水第一城小区**幢**单元**1室、**2室,溜门入室,盗取被害人何某乙放在室内的远东牌电线3盘(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46元。

39.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盱眙县御园美景小区**幢**单元**室,盗取钥匙开门,盗取被害人刘某丁放在室内的正泰牌电线5盘(2盘BV铜芯2.5mm2、3盘BV铜芯1.5mm2)。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486元。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照片物证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视频侦查工作报告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陆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毛某某、沈某甲等人陈述;

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盱眙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8.盱眙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翰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盱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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