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594号
被告人黄中令,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0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黄中令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20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黄中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中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黄中令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中令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黄中令至苏州市吴江区**村**路**号**室,以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杨某某租房内的背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黄中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中令的供述和辩解;
4.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黄中令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中令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中令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中令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中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中令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黄中令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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