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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本市吴江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至苏州市工业园区苏惠路环球188大厦楼下,采用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小骆驼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某至苏州市姑苏区浩力大厦楼下,采用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此的蓝色尊宝知心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某盗窃作案2次,金额合计人民币2200元。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窃电动车均已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自行车(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凭证、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对被窃电动车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静雯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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