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家纺店”,窃取被害人秦某某放在储物柜里的帆布包及包内3465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已扣押,并发还)。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2020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87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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