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6********,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支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南昌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丁某甲原系男女朋友,后二人感情不和分手。2019年1月16日凌晨,黄某某在其位于本市**路**支路**号**单元**户的家中使用手机进行网上QQ赌博,为了获得赌资,其于16日凌晨1点44分在丁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之前二人交往时获知丁某甲的密码登录丁某甲的支付宝账户(9********@qq.com),使用该账户关联的工商银行信用卡从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20000元虚拟产品,后通过卖家套现得19200元用于赌博,输光后凌晨3点11分又登录丁某甲的徽信,从分期乐里借款1万元转至黄某某本人账户,继续参赌,输光后其短信告知丁某甲自己输了丁某甲的3万元。丁某甲于16日早7时在自己家中起床后发现短信,后多次催促黄某某还款,黄某某以无力偿还为由,又多次要丁某甲帮其从网贷平台贷款并继续参与赌博。
2019年2月20日下午13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路**支路**号**单元**户抓获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勘验记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媛媛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