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8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因手头拮据,伙同江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溪市**主题网咖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该处、忘拔钥匙的一辆橙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二人骑该车回家。经查实,该车车型为TD*****,车架号8762216********,电机号RBMBLCH********。经贵溪市价格认定监测局认定,被盗电动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16元。经依法鉴定,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委托其亲属将涉案电动车退还公安机关,后于2020年8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涉案电动车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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