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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30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路**超市后门门口,见此处停放的1辆冰蓝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未拔钥匙,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并于次日将该电动车车牌拆卸并扔掉。2019年3月7日18时30分左右,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大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等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的报案笔录和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视频CD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在家。

2.案件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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