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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9********,务工,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街**号。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l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赣县区**镇**街与**路交界处北侧以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事主刘某的双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黄某某为逃避侦查将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藏匿在赣县区**镇**大道**工业园门口东侧的一个巷子里,该车已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找回发还了被害人刘某。经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现价值为4233元。

2020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赣县区**镇**路**号**店正对面以接线点火的方式盗窃史某某金枪电动三轮车一辆。后黄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藏匿在赣县区**镇**路铁路桥涵洞西侧坪上,10时许黄某某再次前往**路铁路桥涵洞西侧路口骑电动三轮车时被蹲守的民警现场抓获,该车已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扣押并发还了被害人史某某。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现价值为975元。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刘某、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任发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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