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南县**乡**村**排**组,现住龙南县**乡**村**排**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黄某某在龙南县龙南镇金水大道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做学徒期间,以帮其师傅李某某下载歌曲等为由,在“北京赛车”游戏网站等先后17次通过微信盗刷李某某钱款,共计42008.76元。
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至龙南县公安局,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3日,李某某收到黄某某家属退赔的人民币42000元,并出具谅解书对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黄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42008.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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