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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51994********,汉族,高中文化,市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街道**大路委**组,现暂住涿州市**家园。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27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涿州市开发区**村**网吧一楼付某某家的卧室里,盗窃付某某妻子王某某的红色内裤一条,并被其当场抓获,被盗物品归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暂住涿州市**家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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