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陡门村一山边,窃取金某某所养的蜜蜂一箱。经鉴定,该箱蜜蜂及蜂箱价值为310.5元。
2、2020年2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陡门村一山边,窃取金某某所养的蜜蜂一箱。经鉴定,该箱蜜蜂及蜂箱价值为355.5元。
3、2020年2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乐清市磐石镇陡门村一山边,窃取金某某所养的蜜蜂二箱。经鉴定,该二箱蜜蜂及蜂箱价值为1905元。
被告人黄某某已经与被害人金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金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资料、谅解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道路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钱立波
附:
1.被告人黄某某(135*****788)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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