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9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10月2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盗窃,于2020年6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至余姚市**街道**村**号附近,采用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二轮电动车1辆。
2.同年6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至余姚市**街道**路**号附近,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二轮电动车1辆。
3.同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至余姚市**镇**路**5号,采用上述相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院内的价值人民币600元的黑色雅迪二轮电动车1辆。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三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乙、赵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乙、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犯罪事实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检察官助理:姜倩涵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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