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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乡**村**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3时许,在金华江南开发区八一南街**号**银行大厅,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坐在其邻座的被害人吴某某不注意,盗窃吴某某放在身边的一只黄色的皮包。经查皮包内有一只手机、两张福泰隆会员卡、一本会员证、现金1209.5元;经金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皮包价值4元,手机价值50元;经浙江福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查明涉案福泰隆会员卡内现有余额595.22元;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总计1858.72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赃物全部退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证明及账户相关信息、视频截图及客户基本信息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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