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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住海口市秀英区******200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1130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1228盗窃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年8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横路**号出租屋三楼,看到被害人葛某某的**室房门敞开且里面有一部台式电脑,便趁四周无人,进入该房间将该电脑主机的连接线拔掉并盗走。被盗电脑主机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未能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7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来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出租屋二楼,看到被害人林某某的**室房门敞开着,便趁四周无人,进入该房间实施盗窃,但没有偷到东西便走出该房,当其走到门口时被林某某碰见,黄某某便匆忙逃跑,后林某某在群众的帮助下在城西中学对面的全铝家定制店面处将黄某某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和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实施的第二宗犯罪,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曾因多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1020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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