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景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和张某甲(已起诉)、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本市福田区**酒店做服务员的便利机会,以事先准备好的假茅台酒调换顾客自带的真茅台酒。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假茅台酒给张某某带入酒店包房,趁客人不注意调换客人的真茅台酒,得手后再由黄某某对盗取的真茅台酒进行收购。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共盗取了客人几十瓶茅台酒,获利约几万余元。经鉴定,涉案2016、2017、2018年份的茅台酒分别价值1499、1599、1999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扣押茅台酒,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微信开户资料及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茅台酒真伪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微信交易记录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19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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