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12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基地,将王某某停放在**基地**区**大道自行车停放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2018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刁某某等人窜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地铁口,将刘某某停放在地铁口自行车停放处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深远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36元;
3.2018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刁某某等人窜至深圳市龙华区深圳北站东广场,将UNA B***停放在**广场**路边的一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米奇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30元;
4.2020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窜至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将张某某停放在**村**村**巷**号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盗走。
2020年7月6日14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视频研判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UNA B***、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龙云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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