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现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至2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宜昌高新区、伍家岗区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伸缩雨棚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43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宜昌高新区碧水林茵**诊所门前人行横道,将被害人某某某停于此处的1辆澳柯玛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经营废旧回收的何某某,获款人民币2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9元。
2.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工商所旁,将被害人刘某某停于此处的1辆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20年6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窃得的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宜昌市恒大帝景**菜市场旁停车场,将被害人谭某某放置该处的伸缩雨棚及部分零件盗走,后将上述物品与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一并卖给何某某,获款人民币1205元。经鉴定,被盗伸缩雨棚及部分零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362元。
2020年6月26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宜昌市夷陵大道**网吧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被盗三轮摩托车、伸缩雨棚及部分零件已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轮摩托车等物证及照片;2.收据、售后凭证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艾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陈述;5.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等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双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羁押于湖北省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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