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52811988********,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1日);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6日至7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聋哑人)因不会使用银行卡,让同事官某某陪其前往附近邮政储蓄银行ATM柜员机取钱,并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官某某后,官某某帮助王某某取款500元。之后,官某某回到与被告人黄某某的共同住处(二人系同居关系),黄某某通过询问官某某,获知了王某某卡号为6217995200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密码及卡内余额。2018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趁无人之机,溜入王某某的宿舍内,盗走其放于外套口袋内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使用该卡在ATM机取款4400元。并将其中4200元存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剩余200元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被害人王某某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汉油田公安局接处警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单、现场视频轨迹截图、收条、户籍信息、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等书证;2.证人官某某、董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6.银行ATM机存取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银行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彭禄浩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4836****)。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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