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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汝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8196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汝城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汝城县**镇(原**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蒋某某从汝城县县城搭乘同一辆公交车回汝城县暖水镇白泥坳村,被告人黄某某坐在被害人蒋某某前排靠窗位置,当日10时38分许,被害人蒋某某将自己的粉红色手提包放在自己座位的地上,10时4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准备下车时,发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地上的粉红色手提包,遂在下车时将该粉红色手提包盗走并拿回家中,经清点,包内共有人民币4400余元以及一些证件和卡等物品,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该粉红色手提包放在自家客厅的柜子里。2019年1月6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何某某,何某某经核实后于2019年1月8日将该粉红色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归还给被害人蒋某某,被害人蒋某某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月8日主动向汝城县公安局暖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交车视频监控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小芬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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