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路**号。因吸毒,2018年1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后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帮蔡某某办理贷款事项时记住了蔡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及其微信账户和密码。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码头出租房内,在被害人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己手机上登录蔡某某的微信,盗走该微信中绑定的中国**银行卡内资金5800元。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黄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借条复印件、收条、谅解书、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曾有行政处罚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洪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在居住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镇**路**号候审,联系电话:1852827****;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