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长沙市开福区**街**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5月16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7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0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出资购买一台白色现代牌轿车登记在李某某的名下,车牌为湘AYX***。因资金需求,被告人黄某某让刘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本市雨花区车站南路962号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寄卖行。同年11月3日,刘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寄卖行,并与被害人曾某某约定抵押期限1个月,抵押款为人民币5.7万元,后刘某某将抵押款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同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与危某某一起从本市雨花区****停车场内将该抵押的现代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4.1万元。现该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7年7月31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雨花区**大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无法联系,2019年11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危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已抵押的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欣彧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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