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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4408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幼儿园附近私人宅,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寻找欠其工资的人未果,看到**镇**村牌匾附近周某某家摆入伙酒宴,遂到周某某家一楼吃入伙酒,后参观周某某家,在参观过程中,黄某某趁机将周某某家5楼主人房衣柜内挎包里的4800元现金及大厅的一只榴莲一并盗走。当晚,民警在黄某某家搜出被盗的4800元现金及一只榴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现金4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始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偶犯,依法具有从宽处理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12月9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监控视频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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