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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家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村**号,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道**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两辆货车、一辆吊车前往兰州**建材有限公司院内,盗窃一台TP-400×600型的颚式破碎机,价值37050元。后销赃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3725元。

2、2020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某雇佣一辆货车,一辆吊车前往兰州**建材有限公司,盗窃一台型号LX515-1500×6000螺旋洗砂机,价值63210元。后销赃至兰州市西果园**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3000余元。

3、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两辆货车,一辆吊车前往兰州**建材有限公司,盗窃五台价值40140元电机、一台价值2761元的三轮车后逃离现场,后将三轮车销赃至兰州市**镇一家废品收购站,得赃款800余元,将五台电机销赃于西固区水厂附近一河北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9万元。

 4、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雇佣一辆货车前往兰州**建材有限公司,盗窃1620公斤的钢板及废铁,价值3564元,在逃离过程中被皋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467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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