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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盗窃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对黄某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路**网吧70号电脑桌上将胡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畅享9puls手机盗走,当日9时许,胡某某在盘州市小广场发现黄某甲并将被盗手机拿回。根据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计算标准,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7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移动手机专卖店专用发票、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1679.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679.8元,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拘役,酌情从重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赵海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散卷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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